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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

武汉纺织大学本科生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8-03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根据《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考勤管理。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校自正式上课之日起对学生实行考勤。

第四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考核、考试、假期结束时按时返校以及其他通知要求考勤的环节。

第五条学生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等七种。

第六条学生的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课1学时计算。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七条学生的日常考勤由学院负责,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全天候考勤。学校实行周日晚点名制度,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采取通讯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九条请假内容包括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类:

(一)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病假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请事假的,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请病假的,应提供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学生请公假的,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办法:

(一)单次课程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三)1天以上3天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四)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

(五)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负责教学管理的单位批准,报负责本科生学生工作的单位备案。

获得准假的学生,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并出示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超出假期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以旷课论处。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因重大伤病或传染病需要停课治疗或休养的,累计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单学期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按负责教学管理的单位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办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家人或班长、团支书、班主任办理,并附有书面委托函或传真、短信或QQ留言等,并在事后履行补假手续。

学生请假需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信息。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提供的申请表样式,结合本学院学生特点制作请假申请表。

学生请假申请表由各学院(部)存档、备查,存放期为1年。

第四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五条学生本人必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销假。

第十六条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又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出具假证明者,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离校、无故旷课或缺席集体活动的学生,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本科生学生工作的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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